中国江西网讯 黄惠敏、记者李晓阳报道:被告人王某兴利用自己担任万载县某乡某村某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乡政府保管和发放征地补偿款期间,将征地补偿款挪用归个人使用。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兴被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查,王某兴自1996年至2016年3月任万载县某乡某村村民小组组长。2013年下半年,万载县人民政府因修建创业大道需在某乡某村征地,王某兴协助某乡政府负责本组的征地拆迁工作,经某村委会按照乡政府的要求研究决定,将某村十组的征地补偿款交由王某兴保管。被告人王某兴伙同该村村委会委员杨某秀分别于2021-04-11、2021-04-11两次购买理财产品,违法所得30907.41元。2015年7、8月份某乡纪委副书记在接到群众举报调查王某兴非法买卖土地的情况下,王某兴在乡纪委未掌握其挪用公款的情况下主动前往并交代了两次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后在检察机关对其询问时也作了如实供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兴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他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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